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日期: 2018-12-17


 

本科学生专业实习和研究生社会实践(以下简称实习)教学和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我院学生实习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社会调查(业务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一、            实习单位

学生实习原则上应在我院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的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单位为与专业知识有密切联系、具备一定资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公司等单位

 

二、            实习时间

学生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实习。本科各专业学生第六或学期完成专业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至第五学期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一般为四到八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前完成翻译实习,时间少于周。教学实习基地实习需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进行。

 

 

三、            指导教师

本科学生实习班主任担任指导教师;研究生实习由其导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            实习程序

教学实习基地实习由学院选派进行。非教学实习基地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需在实习开始提早至少两周填写《外国语学院学生非教学实习基地实习申请表》,经实习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教务科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

本科学生需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手册》研究生需从外国语学院网站下载填写《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手册》,经实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指导教师评定成绩交学院教务科留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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