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 2021-12-15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我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我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日语语言文学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我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硕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 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五年之内曾参加与我院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培训(培训时长为一年及以上),经学院考核或评估,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在国内双一流高校接受过申硕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并于近五年在申硕专业相关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经我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署名必须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近五年在申硕专业相关高水平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经我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我校核心期刊【核心期刊目录见《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7年修订试行)》】,发表署名必须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4、其他符合同等学力申硕条件且经我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认定的情形。

  

第六条我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硕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院提出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二) 我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我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 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者,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四)《考试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员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关学位课程水平考试认定,包括所申请专业课程水平认定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全部考试者,认定为专业知识水平未达到要求且本次申请资格作废。

(五) 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申请人已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水平考试后,可按学校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期限从申请人最后一门考试时间起计时,一年半内有效。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答辩资格作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与所申请专业内容相关、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与所申请专业内容相关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开展。

(六)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第七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九条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学员,按照国家以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我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我院负责解释。